早期创业公司用差旅发票报销方式直接给员工现金工资,这种做法会带来什么问题?
刚好现在就碰上了这样的问题。合同里体现的工资仅为基本工资,其他部分不在合同里表明。会按照offer里约定的薪资给我,,前提是,给到公司发票。其一就是避免社保公积金这块公司承担的太多,其二就是劳动争议发生时公司能避免较多的赔付。
差旅发票报销方式直接给员工现金工资,只能说是一种偷税的形式,偷掉的是代扣员工的个税。然后把这个费用进了成本,合法但是不合规。差旅费发票也得要票才能报啊。税务局审核细致点,审核你差旅发生的时间地点,再对应你发票一张张的查,没有查不出来的。但是呢,这样做征管成本太高,税务局也不会这样一家家去查,法律上,肯定是不行的,但是实际征管工程中,好象给专管员赛点红包,也就过去了。所以,大家都这么做,你要说没有问题,那是不准确的。你要说这样做行不行,现实中也是行的。
我想提问题的这个人本身未必是打算避税,可能是在处理日常费用支出的过程中遇到一些情况。比如,有些费用支出没有发票,为了便于会计做账就采取了用差旅费报销的方式走账。当然,不得不承认,用差旅费报销的方式确实可以避税,而避税产生的潜在问题,楼上前辈们回答的已经很权威。再说一点,非财务人员可能不清楚的概念。把工资用差旅费报销,实际上就是把工资做费用处理,费用是不需要交税的。这就是我们提到的避税问题。那么,在公司创业早期,我们该如何给员工发放现金工资呢?最好保存一个表格,包括每位员工的工资及需要扣除的社保、公积金及个税,计算出实际工资的数目,并按照实际工资给员工发放。等公司实际成立了,再按照秀苹姐的说法,补交就可以了。当然,需要一位懂人力或者财务的人员正确编制实际发放工资数目。
看具体操作,公司通常以此收集些发票冲减营业利润,少缴所得税,这算偷税了虽然普遍还是不建议,特别是以后想要做大的公司不要因为这些因小失大;对于员工用这种方式领工资有些是为了减少应发工资数额,少缴个税,公司是代缴义务人,也存在风险;同时发放工资名义数额(发票冲抵除外)与合同数额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也存在被员工要求补发工资的可能。
早期公司这样做,我的理解是个人税和没有专人处理财务,其实在公司未注册前发生的工资,可在公司注册后补交税金,现在很多政策优惠,其实都会退个人税。如不体现工资,也会涉及到员工劳动合同的纠纷,希望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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