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遭公司辞退 如何向公司拿到经济补偿金?

问题补充:本人在一公司上了四月多后一天突然宣布被辞退,我办好所有交接手续后提出按劳动法需补给我半个月补偿金,公司拒绝并且直接结算工资没有签署书面辞退协议就宣布将我辞退  后我不肯接受辞退以理据争,公司摆出一副要钱没有不服可以去劳动局告的姿态且开始威胁我搬出公司。迫于压力,我只能收拾好行李离开公司并向当地小区劳动站提出劳动仲裁,仲裁了一个星期,劳动站的人告诉我公司说我是因违反规定被辞退并且他们多次调解无果,并要我拿回仲裁申请去劳动局申诉。公司随意辞退人并且毫不将你当回事,告到劳动站公司也以一句轻描淡写的违反规定而拒不赔偿。钱虽然不是很多,只是我咽不下这口气,我想知道应该怎样做才能让公司意识到此事的严重性和讨回自己的尊严?(当时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我因为也离开公司一周没有什么工资流水单之类的证明)

提问者:姬磊2017-03-13 12: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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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淑芬

2017-03-13 1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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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无故遭公司辞退的,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作标准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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