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和辞退有什么区别,对职员今后的发展有什么影响吗?
一、辞职是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劳动者无条件“预告辞职”和用人单位违法的“即时辞职”。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此类情况下,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开除、解雇劳动者,一般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公司如果不接受员工的辞职,而选择辞退劳动者,需要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过失,达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否则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所以,劳动者面对这样的用人单位,要么协商解决,按辞职处理,要求就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即辞退通知),然后申请劳动仲裁拿一笔赔偿。
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有六种可能。一、双方协商1、劳动者主动提出2、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二、单方解除1、劳动者提出(1)用人单位有过失(2)用人单位没有过失2、用人单位提出(1)劳动者有过失(2)劳动者没有过失
辞退的话就是公司认为你不能胜任岗位,所以是公司主动“请”你离开,这种情况下:你在试用期:需要他们出具你不能胜任岗位的证明,比如你的岗位说明书+KPI考核表等,如不能,同第二条你不在试用期,原则上你不想走他们不能强制让你走,除非你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你答应离开,公司需要给你“N+1”个月工资的补偿(N为你在这家公司的工龄)辞职就是你主动离开了。试用期提前3天,正式员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没有补偿两者的区别我想已经很明显了,辞退会对职业生涯产生不利影响,建议你提出仲裁,出具你的辞职证明(带日期)、主管挽留的邮件、主管要你改成辞退报告的邮件,向公司所在的劳动部门申诉即可【一般到这步单位都妥协的,上海这边是上3次仲裁后企业进入黑名单】另外我想问,为什么会闹成这样?我离职的时候是先请领导吃了一顿饭,跟他说明了具体情况,很和平的分手。
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常清楚,我直接引用法条,对各种情况稍加解释。(1)辞职是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用人单位无过错的“预告辞职”和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即时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辞职”需提前书面通知公司,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提问者的情况应该属于这一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时辞职”的情况下,由于用人单位有明显过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辞退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于劳动者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赔偿。“过失性辞退”是对劳动者人品或能力的严重否定,对其今后的职业生涯可能会有不利影响。公司方面需要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的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无过失辞退”和前述劳动者的“通知辞退”相对,公司需要提前通知。“经济性裁员“是在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时进行的裁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由于和问题关系不大,不赘述。(3)总结公司如果不接受员工的“通知辞职”,而代之以“过失性辞退”,需要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过失。否则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补偿金。从胜诉率来看,劳动仲裁机构是普遍偏向劳动者的,有时只要提出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就会妥协。如果用人单位提出“无过失辞退”,对员工倒未必是坏事,因为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具体如何应对也要根据公司的态度,如果是恶意的刁难,仲裁是很好的施压手段;如果只是是沟通不良,找具体经办的人私下聊聊,毕竟这种做法对公司也没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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