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请问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金呢?

问题补充:题主有个同学在一家小型外企公司营业部做文员,因公司最近大幅辞退员工,人力不够强迫性为员工“调岗”,把其它几个部门工作强指派给题主同学做,同学本着跟公司一起共患难的思想顶着压力工作了几个月。前阵子就据说跟上司关系不和,隐隐有要辞退她的意思;昨天已正式书面通知“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理由是:不服从领导…”(那公司韩国领导打着不支付赔偿金的心思设局辞退)同学在该公司已工作两年多,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规,请问这种情况该公司具体有哪些违法行为、怎么举证,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呢?就题主网上搜到的先陈列下:1.(包括试用期内)未提前一月通知:需另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2.提前一月通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N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N为工作年限)。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N*2倍工资作为补偿金*。4.如企业拒绝给你经济补偿金,还应被追加50%的额外补偿作为惩罚*。根据上述描述,1.该公司做法是否明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需要哪方举证,3.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需要保留哪些证据以便日后举证?4.题主同学是否可以按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立即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如果该公司拒绝支付赔偿金,是否可以在劳动仲裁的时候按规定再要求追加50%作为惩罚补偿,劳动局会支持吗?(另外问问有些小公司在签完劳动合同后把乙方的劳动合同也收走,这种情况怎么保证保护将来乙方的权益呢)

提问者:党飞2017-03-27 1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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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燕如

2017-03-27 16: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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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劳动者有以下过错情形的情况下辞退劳动者,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你朋友所在的公司以你朋友“不服从领导”为由辞退他(她),要公司方面举证证明有这个情形,并且这个情形系违反公司规章支付、劳动纪律,否则这个理由不能被认定为劳动者过错,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这样的话,你朋友所在的公司对你朋友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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