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这种情况被裁,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获得赔偿?

问题补充:一位朋友去年7月22日入职一家公关公司,试用期六个月于1月21日到期。该公司于1月16日通知劳动者不能转正,给出的理由是试用期考评表中列出的三件没有证据支撑的“问题”,且甲方单方面决定1月18日为最后工作日。朋友不认可考评表中列出的所谓“事实”,认为自己符合录用标准,故不同意在考评表上签字。朋友的疑问在于:1.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规?2.如果朋友主张月工资双倍赔偿,能否得到法律支持?3.如果朋友在1月18日依然不签考评表,也没有递交辞呈,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仅凭口头通知就能解除劳动关系?4.如果朋友不想延续劳动关系且计划日后提前劳动仲裁,那么最后一个工作日,在不签考评表、不提交辞呈的前提下,应该如何操作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提问者:张鹏2017-02-14 11: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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