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告知薪酬待遇是否涉及到违反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简言之,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对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你与招聘单位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当你与招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你可以用人单位违反先合同义务,也就是第八条规定的内容主张权利,否则,你无权主张。
三方协议并非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的要素。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法律虽具有规范作用,但主要用于事后补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无禁止的范围内,谈判主要是看双方力量的博弈,法律可作为博弈工具,但并非万能。
退一万步讲,你会因此获得经济利益上的救济吗?显然不会。我认为,一般人关注的点,应该是合同的效力,以及因对方违反法律我能获得什么样的收益,以及恰当有效的维权方式。兄弟你关注的点,既没钱,又不落书面形不成证据,录个音憋着以后打官司用,有这种可行性吗?纠结这些条款,就是给自己添堵,不如在企业信用网啊微博啊百度啊知乎里搜公司名字。补充一点,签了合同,收回去了没给我,但不会因此赔你钱,懂了吧?
从《劳动合同法》的条文顺序看,该条的位置比订立劳动合同(第10条)靠前。基本可以确定,用人单位的这些告知义务,属于前合同义务,并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履行。该条所说的“招用劳动者时”应该是指劳资双方洽谈、意欲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而签订三方协议,显然就是处于这一过程中。三方协议的作用就是确定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向。毕业生需要保障自己的知情权,以便在签订三方协议时作出准确判断。否则将影响毕业生的选择权。薪酬待遇可以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但不能作为不告知劳动者其所应聘岗位薪酬标准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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