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劝退孕妇,试用期内,不给补偿,怎么办?
这就是现实,让你认清这个社会,努力工作,承担男人的责任吧。
对当事人的遭遇表示同情,但也理解用人单位负责人不爽的心情。要判断提问所述的案情,信息还远远不够,很多要点并没有介绍。比如: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是否可以归责于用人单位。从提问看,似乎是劳动者一方未将劳动合同签字后交给用人单位用印。同时,因为劳动者从事HR岗位的特殊性,这一问题会更为复杂。不同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或司法掌握尺度不尽相同。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否有效,是否有证据证明。试用期解除合同是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因此不适用该法42条对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的限制性规定。但如果试用期的约定无效或者无证据证明,那就完全不同了。认为“无法胜任工作”的具体理由是否成立应是争议焦点之一。这取决于岗位要求是什么,招聘条件和劳动合同中如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其他一些需要考量的因素。从实务层面看,当事人自身需作出以下决定:是希望今后仍在该企业工作,还是同意解除合同,一次性争取尽可能高的赔偿/补偿;是否愿意为解决争议而投入足够的时间、精力、金钱(比如律师费),并承担可能的败诉风险。我的体会是:劳动争议问题本质上属于法律适用相对简单,但事实认定普遍复杂的争议。而且,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司法机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往往尺度和意见并不一致。从提问对情况的介绍看,当事人虽然从事HR工作,但应当并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因此如果真的考虑依法维权,仍建议询当地律师,这样才能完整了解案情,判断证据是否充分有效,最终的答案才是相对靠谱的。
1,hr对劳动法的掌握堪忧。往往就是hr对孕期女职工下手最狠。经手多个案例都是如此。希望题主夫人今后不要做这样的事。2,如果不愿意走,谁都逼不走你。对策:可以拒绝离职,然后正常上班,担心健康问题就请病假。对方如果解除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试用期不合格需要单位举证证明,无证据证明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能以40、41条的规定辞退。所以不存在证明不能胜任工作。所以用人单位只能以39条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辞退。
三点:一是你老婆不能胜任的确凿证据在哪里?只要你老婆确认过该岗位的胜任条件,且他们也有你老婆不胜任的确凿证据,那么你老婆被解除也是没有办法的事。但是其中任何一点少了,都不行。第二点:劳动合同是你老婆拒签还是他们没有在一个月内通知你老婆签?这点谁做了就是谁责任。第三点:公司是否有规定,只有总公司有权出具员工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他都不生效?如果有,那么,你老婆也知晓的话,人家可以算你缺勤或旷工的。但如果你老婆在上海或北京,估计仲裁受保护多一些。其他地方,不确定。但做为一名HR,试用期就怀孕,我肯定会想办法搞走那个人,一是对招你的HR的后续影响不好,会影响后续那个HR的考核。二是,你什么价值都没为公司创造,一来就享受产假等待遇,对公司不公平。三是你说意外怀孕,天知道是意外的还是本来就算计好的,只是面试时骗了那个招你的HR!即使留下来,你放心,你老婆后续的日子也不好过。建议争取更对赔偿、或者同意把社保交到你老婆生产,最起码还能领些生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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