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不胜任工作被辞退,申请仲裁中。公司居然反诉诬陷要求大额赔偿,请问如何举证反诉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处于孕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题主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两倍),题主需要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材料(因不胜任工作而解除而非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孕检资料以及单位明知你怀孕的资料以及其他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作为证据提交。
有一个说法可能不对,从你的描述看公司不是要以不胜任作为理由解除合同,应该是以你严重失职。按照你的说法公司应该是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款: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期员工是不得以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条是你说的不胜任工作。三十九条的举证责任在单位。你不用特别着急。因为你说这个项目失败有多个原因造成,但是其实这些因素都是单位掌握的。即使你想举证其实也很难推翻单位的说法。另外按照第三十九条解除,即使是孕妇也是可以解除的,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建议你可以答辩意见就是要恢复劳动合同。争取法官同情分,说明4天时间不足以造成这么大损失。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员工只有在违法解除合同、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保密协议,且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方可承担赔偿责任。单位的主张,不属于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对此,题主无需太着急。
关于证据问题:第一、关于怀孕,你得证明在单位决定解雇你之前,就已经知晓你怀孕。而不是在解雇后知晓。第二、关于解雇理由,你得证明单位给你提出的解雇理由是“不胜任工作”,这个可以仔细看解雇通知,如果是这个理由才享受孕期保护。如果单位的理由是“工作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这种,那这个理由如果成立,即使怀孕,单位也可以解雇,而且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这两个理由看似相似,但在法律上后果截然不同。具体区别,简单说,不胜任工作就是自己兢兢业业干,但是还是干得不好。严重失职则是属于有严重疏忽和过失。第三,关于40万损失,你自己也说了有很多因果关系,尽量找能找到的证据来证明即可。这个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单位的。所以,对你来说,最大的风险不在于赔偿这40万,而是被认定为工作严重失职。要从这点上多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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