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服钱可否收取?
工作服,既然是工作所需,个人觉得员工如果离职向其收取费用并不合理。是否可以由员工福利服装的名义入手,因为是福利,可以有一定的约束条件,如员工工作未满一定时间段离职,从其工资中操作服装的相应的费用(成本价,折旧费也扣除)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收取工衣费、服装费或工作服钱等做法,均是违反了该条规定,劳动者一旦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则必定被责令退回已收取的费用,并被处以罚款。劳动者如果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的,则一定裁决劳动者胜诉,裁决的依据就是这一条。从法理来分析:1、如果工作服是工作过程中必须使用的,则该工作服属于工作必须的劳动条件,则单位必须无偿提供。2、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员工提供劳动,公司支付工资,公司向员工提供工衣并收取服装费,实际上相当于公司强制要求员工购买工衣,这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买强卖了。3、部分工衣价格昂贵,这种情况下,单位只能要求离职时劳动者归还,如不归还或归还后有污损的,属于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污损也是要考虑一个合理的损耗程度的,如果正常使用造成的污损,是不被认可的。
如果从劳保用品的角度,公司有义务提供,但是某些特种工作需求的劳保用品也比较多,比如保安,我们公司保安的服装一年应该是六套,而且购置成本也比较高,一般员工工作满一年之后才免费,如果工作几天后就离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工作服一般都不收回,某些特殊工种,比如电工,如果试用期离职的话,还是需要收一定的折旧费的。
话说这个也不是很多钱吧,建议有个期限,比如试用期,比如一年,在这期限内离职可以酌情分摊费用,个人觉得试用期好些。一般工服员工都不想要,是为了公司整体形象和工作才穿的,抠这个费用没啥用处。不过这是我个人观点。在法律层面,如果事先有协议,应该没问题。
既然是工作服,那应该是公司出于美观或者其他考虑,由公司主动提出制作,并提供给员工使用。既然为了美观,量体裁衣是正常的,员工为此签字可以认为是对交付制衣厂家制作尺寸的一种确认,是员工代表公司与制衣厂家达成的一个合同,并不能构成员工同意负担制衣费用的依据。员工使用工作服,是出于公司的要求,应该认作是一种劳动条件。员工离职,公司可以收回工作服,员工不应承担费用,除非在制作工作服之前,双方经过协商,达成过分摊费用的协议。
回答请先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