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保,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吗?
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有二,一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二是不予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前者,由于第二倍工资属于补偿金性质,时效自应发之日起算,而不是像工资那样可以从离职之日起算。题主已经在单位工作七年,那么几乎可以肯定超出时效了。后者适用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情形。但是题主的情况是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这个双倍也没法主张。另外,就温律师说的双倍赔偿的问题,补充一点。目前职工以单位过错为由,主动提出离职的,可以获得补偿金,但是能够获得双倍赔偿金的判例,至少北京地区是不支持的。因为双倍赔偿金的惩罚对象是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所以北京的劳动仲裁和法院系统并不支持,职工以用人单位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再以此为由要求双倍赔偿的。以上,供参考。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主流判决观点是存在时效的,超过1年则不受保护;但是国内个别地方法院认为离职后1年内申请仲裁即可追回入职第一年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如贵州省。补缴社保,理论上是不存在时效的,因为缴纳社保属于行政征收的范围。是否对单位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是存在时效的。但是,现实中,不少地方劳动部门认为补缴社保是存在时效的。所以补缴社保问题,均以地方劳动部门的实际做法为准。不是当地的律师,很难给你建议。基于单位未缴纳社保,可以提出被迫解除,但是原则上只能得到1倍的经济补偿,极少见过2倍经济补偿的。
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法律拟定的事实即“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换句话说即最多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
没有双倍工资,员工以未缴纳保险为由主动离职的,公司也只是需要给N,并且没有2N+1的情形,违法辞退我还需要通知你?被辞退。不胜任培训调岗还不胜任,给N,必须走。(试用期内不胜任不赔钱。)合同到期,给N(N+1),必须走。ps合同到期给你更好或者维持特殊劳动者,给2N也别走,太亏,最常见的就是孕妇。劳动局备案的经营困难,给N(N+1),谁先走谁后走看法条。无理由辞退,辞退理由不成立,给2N,没有2N+1.,另一种救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有一种更常见的,也就是签订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难道公司轻描淡写地一句“岗位取消”了,就可以给N(N+1)了,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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