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加班方面,有些不详细的地方?
和法律有冲突的以法律为准。周末加班200%工资,平时加班150%工资。劳动法规定的是:“可是适当安排加班”,但并没有规定必须加班几个小时以内。另外小心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这种漏洞,可能你的基本工资很低,那么按照法律是完全可以按你的基本工资的150%给你的,也就是你可能加班费比平时还少了很多。
问题1: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渊源与依据是劳动法,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渊源与依据是国务院条例,深圳市标准工时制规定最多算地方性法规。按立法法的规定,不同位阶的法律渊源,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不要跟我提深圳属于经济特区blablabla),所以你说正常情况下按哪个?但是实际执行尤其是劳动仲裁时,基本上是按40小时为周工作时间上限。问题2:按劳动法的规定,周末休息日加班是200%加班费。问题3:加班费没有了?谁告诉你的?真要是不算加班、不休息,你干么……照常适用。
劳动法最早规定确实是每周不超过44个小时,后来出了修订案,每周累积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你可以一个礼拜上六天班,但是6天工作时间加起来不能超过40小时。
目前工作时间是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如果超过了就要付加班工资,分为平时延长时间加班工资1.5倍和休息日加班工资2倍。标准工时制一般是按照每个自然月进行加班工资统计,而且要看日历才能得到具体月份的应上班天数和休息日天数,不存在月初月尾凑不够7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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